飞来横祸由谁承担责任?
作者:丁啸谷 发布时间:2014-07-09 浏览次数:662
对于来自徐州的失地农民刘某来说,9.14这个日子绝对是不幸的,就在这一天,刘某在某拆迁工地上洗刀准备做饭时,被身边的一根电线杆砸在了身上。造成刘某头部重伤。不久,刘某以健康权受损为由将本案被告赵某、朱某、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公司)、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以下简称广电公司)诉至法院,近期,清浦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结了这起案件。
在开庭时法院充分听取原被告意见:原告诉称:本案被告赵某于
法院审理认为:一、关于被告赵某与被告朱某之间关系的认定。被告赵某主张其系义务帮工,但从赵某在公安机关的陈述看,赵某希望借铲树一事与朱某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以图朱某将树木出售给自己,且通常赵某为客户铲树均收取报酬,此次为朱某运树虽未明确报酬,但并非义务帮工,而是希望通过其行为获得金钱或者其他方式的对等给付,故本院对赵某义务帮工的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赵某与朱某之间为雇佣关系。本院认为,从被告赵某与朱某形成的人身关系来看,双方地位平等,不存在人身控制、管理关系,被告赵某只是依约定完成装树、运树工作,劳动报酬按次结算,在工作过程中并无劳动纪律、上下班时间等管理制度的约束,工作独立性较强,铲车也是被告赵某自备,因此,被告朱某与被告赵某之间形成了劳务承揽关系,而非原告主张的雇佣关系。
二、关于本案民事责任的认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赵某系本案事故铲车的所有人,而该铲车无合格证和审验牌照,赵某本人亦无铲车驾驶作业资格;赵某在驾驶过程中疏于对道路周边环境及空中架设物的观察,以致其所驾驶的铲车从电线杆下经过时刮住有线电视线、拽断电线杆而最终导致本案事故的发生,对因此造成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朱某选任没有铲车驾驶作业资格的赵某为其装树,存在选任过失,且赵某系在被告朱某的指定地点作业,朱某指派任务时未能注意观察周围环境,对事故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对原告损害后果应承担次要责任。
被告赵某驾驶铲车所刮到的线路是被告广电公司的有线电视线,线路附设的电线杆为江苏省电力公司淮安供电公司所有,供电公司在该地段架设新的线路杆后将该条线路上的电线杆无偿转让给被告广电公司附设有线电视线路使用。被告广电公司管理、使用供电公司的电线杆,高度符合安全距离,根据现场照片,倒下的电线杆上有拉锚固定,电线杆断裂倒塌系在外力作用下所致,即赵某驾驶铲车边行驶边下降铲车臂时对电线的拉力很大,以致电线杆被拽断,故被告广电公司对原告受伤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电信公司在本案中并非涉案电线杆的所有权人或管理人,亦不应承担本案赔偿责任。原告刘某虽身处拆迁现场,但无法预料到身旁的电线杆会突然断裂倒塌,对其自身损害没有过错。
法院依照相关法律最终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刘某各项损失人民币149115.64元。
二、被告朱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刘某各项损失人民币73435.27元。
三、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
丁啸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