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湖的李某通过余额宝转账功能将他人卡内的余额转到他人银行卡账户内,再将银行卡偷走取走卡内现金。近日,建湖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

 

201432118时许,被告人李某在建湖某宾馆住宿,准备出来吃晚饭时,发现隔壁客人的房间门半开着,包和手机放在床上,但是人不在房间。李某便偷偷进去,拿起手机看看,发现手机显示的是余额宝页面,账户余额为9000元。又发现王某的包里放着一张身份证和一张中国工商银行卡,便心生贪念,想把王某余额宝里面的9000元转到王某的工商银行卡上,再将卡偷走。李某拿出王某的身份证,用王某的出生日期作为支付密码,成功将9000元转到王某的工商银行卡上。李某随即将王某包里的中国工商银行卡拿走。

 

当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至建湖县某工商银行ATM机上,同样用王某的出生日期作为取款密码,分三次将该银行卡上的人民币9000元取走。归案后,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退出赃款人民币985元,已发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考虑到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有盗窃前科,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