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盐都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杀人案件,以被告人孙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2013719时许,被告人孙某在盐城市区宝龙广场一饭店内见到前妻陈某,与其发生争吵后即打电话给陈某的父亲陈某某,双方在电话里亦发生争吵。被告人孙某称要到大冈去找陈某某拼命。与被告人孙某在一起的侍某、徐某等三人竭力劝阻,无果。后被告人孙某回到家中,换上运动服、运动鞋,拿了1把菜刀冲下楼,乘出租车去大冈。侍某、徐某等三人竭力劝阻,无果后只好与其一起去大冈。

 

被告人孙某去大冈途中,所乘坐的出租车轮胎需要更换,在换轮胎过程中,被告人孙某的父亲孙齐安等人亦赶到,竭力劝阻孙某去大冈。被告人孙某强行将出租车开往大冈。在陈某某家门口,被告人孙某将菜刀放在身上后敲门,随后赶到的孙齐安强行将孙某身上的菜刀拿走。被告人孙某还踢打陈某某家大门。警察到现场后,陈某某将院门打开,被告人孙某见到陈某某扬言:我命不要了、宝宝不要了、和陈某某全家拼命。后被警察带离现场。案发后,被告人孙某如实供述其罪行。陈某某亦对被告人孙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究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孙某为了故意杀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系犯罪预备,依法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的行为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