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真实交易关系,却虚开增值税发票进行抵扣,提供增值税发票的一方可能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而收受一方亦可能因此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罚。

 

李某经营的收购站与常州某钢铁公司存在多年业务关系,李某为减少收购站在钢铁公司的开票费用,以支付较低开票费用的方式,从张家港某公司为钢铁公司虚开了总金额330余万元的增值税发票,虚开税款达47万余元。后李某自首,因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了刑罚。

 

20125月,税务机关确认钢铁公司存在偷税的违法事实,调整所得税额,补缴130余万元税款。钢铁公司认为李某提供了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导致其遭受损失,损失应由李某承担,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钢铁公司收受发票未实际审核就入账抵扣,增加成本,存在过错。税务机关已对钢铁公司的行为认定违法并要求补缴税款,该补缴税款行为系钢铁公司自身违法行为后果,无权向他人主张赔偿。故判决驳回了钢铁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钢铁公司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