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从湖北来常打工多年,自己也做起了小生意,为了工作上的便利他买了一辆电动三轮车,自己经常骑着三轮车去送货,2011年10月的一天晚上,小张像往常一样去给一朋友送货,正常路线他已轻车熟路,一会就能到,但那天不巧的是有辆车停在路上挡住了路,无奈小张只好选择旁边的小路穿过去,当他正准备穿过去的时候,猛然感觉到有一根缆线将自己从车上挡了下来,狠狠的摔在了地上,小张疼的直在地上打滚,后来还是附近的好心人看见赶紧打了120,小张被送往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左侧额颞部急性硬膜下血肿、右侧枕顶骨骨折、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右顶部头皮挫裂伤,后经常州市德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医药费该有谁来承担?事故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钟楼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小张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电信公司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但电信公司坚持认为,他们已经在斜拉线做了红白相间的警示标志,尽到了作为管理者应尽的管理义务,对原告的人身损害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依法受国家法律保护。原告在驾驶电动三轮车时未遵守交通规则,未按正常路线行驶,在穿行过程中碰撞电杆拉线,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涉案电杆拉线属于被告电信公司所有,对该拉线电信公司负有检查、维护和管理的义务,现电信公司对该电杆拉线疏于管理和维护,致使事发时电杆拉线上的警示标志部分缺失,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结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认定由原告承担60%的责任,被告电信公司承担40%的责任。判决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赔偿原告小张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62182.6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