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数天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经医疗治疗,伤情较重,后经鉴定构成伤残,伤者要求肇事者赔偿遭拒,遂具状诉讼申请撤销双方所签订的调解协议。

 

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某路段与刘某驾驶的摩托车相碰。徐某受伤,经镇医院检查诊断为右胸第六前肋撕裂性骨折。20121214,徐某与刘某达成协议,徐某在镇医院检查的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刘某一次性赔偿徐某各项费用人民币2000元。后徐某在镇医院复查时发现右胸第四根肋骨骨折后,几次要求刘某增加医疗费用,并多次拨打110报警。经射阳县公安局盘湾派出所组织调解,双方再次达成协议,刘某再一次性赔偿徐某各项费用5000元,徐某放弃追究刘某法律责任的权利,双方无任何纠葛。再后来,经县医院检查诊断为右胸第3-6前肋骨骨折,右胸第3后肋骨骨折。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结论为徐某4肋以上骨折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徐某再次诉讼要求刘某赔偿遭拒,遂具状诉讼要求撤销双方订立调解协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本案中,原告在与被告订立调解协议之前,镇医院只诊断出其2根肋骨骨折,现原告经县医院检查诊断为右胸第3-6前肋骨骨折,右胸第3后肋骨骨折,并经鉴定为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足以认定原告系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与被告订立该调解协议。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遂判决撤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