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于201310月在张家港麦德龙商场购买泰州梅香公司生产的松花皮蛋4盒,共计价款232元。该皮蛋包装标识上的保质期为6个月。周官认为按照国家标准GB9694的话,皮蛋的保质期最多只能是35个月,而梅香公司作了6个月的保质期标识根本不符合上述标准,故要求麦德龙商场以及梅香公司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共同赔偿其十倍的价款即2320元。麦德龙商场以及梅香公司则认为,梅香公司所生产的皮蛋保质期可达6个月的企业标准,已在江苏省卫生厅备案,故该标准完全合理合法,因此拒绝了周某的要求。为此,周某向张家港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法律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故梅香公司的皮蛋保质期优于国家标准未有不当,且周某也未有证据证明上述皮蛋存在质量问题,故其要求十倍的赔偿款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驳回。

 

【法官评析】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国家标准往往会存在滞后现象。而如果企业标准优于国家标准,企业生产的商品势必更有质量保证,从而也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消费信用的不断提高对于增强企业的知名度极为有利,从而可以打开更多的消费市场和增加企业的收益,所以企业标准高于国家标准对消费者和企业来说是一种双赢局面。相反,如果企业生产的商品未达到国家标准,真正受损的反而是消费者自己。因此,消费者以企业标准超过国家标准来诉请十倍赔偿,实际上是对法律的一种曲解,也不符合社会经济的发展,周某维权的思维有误,被法院驳回请求情有可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