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熟法院调处了该院首例内河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在这起事故中,由于船吸作用,两条机动驳船夹翻了一条农家自备电瓶小木船,致两人落水,其中61岁的农妇毛某因抢救无效身亡。基于该两条机动驳船不存在投保交强险等现实情况,常熟法院立足于调解优先,联手常熟地方海事处,耐心做了双方当事人的工作,使调解得到顺利成功,死者家属获赔46.7万元。

 

2014513,在常熟常浒河大虹桥上游约200处水域,顾某驾驶兴化的808船经过千斤顶煤炭码头时,张某的济宁的0985船正在码头卸货,而金某驾驶、毛某乘坐的自备电瓶小木船与兴化的808船刚巧对驶交会。就在那三船平行的一眨眼间,由于兴化的808船速度较快,济宁的0985船尾部未系好岸缆,受船吸作用其船尾甩向航道中间,造成两条驳船挤压小木船,小木船立刻倾翻沉没,导致惨剧发生。

 

事故发生后,常熟地方海事处作出了事故调查结论书。认定兴化的808船经过事发水域时,未采用安全航速及有效防止浪损和船吸,负事故主要责任;济宁的0985船尾部未系好岸缆,在停泊作业时未加强值班安全巡视,也负事故主要责任;而自备电瓶小木船未能密切注意周围环境及两条驳船的动态,对可能发生碰撞的危险估计不足,负事故次要责任。

 

2014610,死者的两个家属把两条驳船船主及他们的挂靠单位一同告上了法院,要求共同赔偿事故造成的损失合计79.5万元。审理中,承办法官与常熟地方海事处有关人员一起,耐心做原告方和被告船主的工作,促成双方对于赔偿的妥善解决。最后,双方终于达成了和解。兴化的808船实际船主顾某赔偿原告25.7万元,济宁的0985船的实际船主张某赔偿原告21万元,就此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