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高新区法院“一把手”独任办案
作者:王春华、高新 发布时间:2014-07-08 浏览次数:972
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与相向行驶的汽车发生碰撞事故,双方不同程度受损,后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王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王某案发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0.51mg/100ml,远超过醉酒驾驶血液中酒精含量标准。
独任庭考虑到被告人文化程度较低,注重加强庭审引导和法律释明,全面保障了被告人的程序和实体权利。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庭审,独任法官认为被告人王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并将在征求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意见后,准确量刑,择日宣告判决。
推行“独任法官负责制”试点工作以来,泰州高新区法院从院长开始独任办案,落实办案任务,并通过率先垂范,加大对全院独任审判工作的指导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