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时间外发生煤气中毒,损失谁来担?
作者:倪栋威 黄旦阳 发布时间:2014-07-07 浏览次数:592
受雇于他人在养猪场做工,却因晚上睡觉使用煤炉导致夫妻二人双双煤气中毒。向雇主索要赔偿无果,两人遂将雇主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人民币68万余元。近日,启东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雇主陆某赔偿两人合计人民币135873.02元。
原告王某、龙某夫妻二人来自湖南省保靖县,都是少数民族人,长期在外打工。2012年年底,两人辗转来到被告陆某经营的养猪场工作,并被安排在养猪场住宿。
然而雇主陆某则认为,养猪场在气温达到零度以下时才在小猪保育房使用煤炉保温,而当时已是3月初,天气已经回暖,保育房已经不再使用煤炉。而且,两人的宿舍中并没有配备煤炉,且养猪场规定禁止在宿舍使用煤炉。两原告在非工作时间擅自从猪舍内拿出煤炉用于取暖,导致自身中毒,应该自行承担损失。
启东法院审理后认为,两名原告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使用煤炉潜在的人身伤亡事故的隐患,但两原告擅自将煤炉拿到宿舍取暖,且未开窗通风,造成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更为主要的是本起事故的发生不在两原告劳务时间,故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依据不足,但考虑到两原告在被告提供的养猪场宿舍中受到损害,故被告对两原告的损失应给予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