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水道排水引争执 殴打邻居被判赔偿
作者:许冬梅 发布时间:2014-07-07 浏览次数:299
近日,盐都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原告陈某诉被告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并依法作出判决。
原、被告系邻居。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身体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原告为邻里琐事一早去被告门市理论,方法欠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而被告到场后,本应好言协商,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心平气和的解决矛盾,但却未能冷静处理,虽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殴打原告,但被告强行拖拽原告的事实存在,故对原告的受伤,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综上,对原告因人身损害而产生的费用,法院认定被告按责承担70%。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陈某因纠纷发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合计人民币6919.86元的70%,即4843.9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