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小摩擦,双方按过错比例承担侵权责任
作者:陈茜 发布时间:2014-07-07 浏览次数:296
邻里和睦,互帮互助是兴化农村的良好风气,村民毗邻而居,因民风淳朴经常走家串户,拉拉家常。但偶尔也有不和谐的一面存在,正因农村人多口杂,邻里之间偶有不睦,此时各方应当平心静气地化解矛盾,而不是为出一口气大打出手,否则不仅伤了感情,更有甚者要为其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兴化法院西鲍法庭近日就判决了一起因邻里不睦引发的健康权纠纷。
陈某和倪某是同村妇女,此前关系融洽,经常一起边下田劳作边拉拉家常,偶尔也回串串门儿。一天,陈某怀疑倪某出言挑拨她与她三娘的关系,陈某没有直接找她理论,而是站在倪某住房附近未指名道姓地骂街,倪某在家中听到后,认为陈某骂的就是自己,于是出门要陈某将骂的话收走。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并相互纠缠在一起。纠缠过程中,倪某拽住了陈某的左耳耳环,导致陈某左耳垂缺失,并进行了治疗。事后,陈某认为倪某侵犯了其健康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倪某赔偿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发生因琐事发生纠缠,此过程中倪某导致陈某受伤的事实清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由于陈某本身对此事也存在一定过错,也应当承担相应部分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在此情形下,双方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部分的责任,陈某、倪某分别承担损失的四成和六成。
虽然因身体受伤造成的损失可以用金钱予以衡量和补偿,但邻里纠纷闹至法庭不仅伤害了双方的感情,也造成了农村生活风气的不睦。“远亲不如近邻”,无论城镇还是农村百姓,都要珍惜邻里乡亲间的感情,偶有摩擦不应冲动,而要冷静客观的处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