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社会,请人办事向被请者送点礼,亦不足为奇。可这“礼”在到被请者手中之前还会“拐湾”,这样的事,你可能很少听说过。日前,盐城市亭湖区法院就审理这样一起案件。

 

蔡某与谢某系熟人关系。20129月期间,在一次偶尔的机会,谢某向蔡某谈到打算在盐城某中学校内办一艺术培训班的事,于是,蔡某讲到认识该校的校长吉某某。同年1029日下午,办事心切的谢某当即就请蔡某一同前往盐城某中学,同时,蔡某谎称需要送礼让被害人谢某准备人民币2万元,随即蔡某与谢某一起驾车去盐城某中学,期间蔡某接过谢某2万元,后两人一起进了校长吉某某的办公室,在蔡某向校长吉某某介绍并说明来意后,蔡某借机让谢某离开吉校长的办公室,由蔡某单独“对接”,但蔡某所持有的2万元并没有递送给吉某某。后蔡某对谢某谎称已经将人民币2万元送给吉某某。就这样,蔡某将该2万元占为己有。后因办一艺术培训班的事一直没有着落,谢某告发而案发。案发后,已追回赃款发还给被害人谢某。

 

被告人蔡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对此,盐城市亭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法院认为,被告人蔡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已全部退赃,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蔡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给予其一定的考验期限宣告缓刑,遂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