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拿“电动车”不当“车” 法官教您正确“认识”电动车
作者:何梦丹 发布时间:2014-07-04 浏览次数:505
现如今,随着电动自行车的方便快捷、省时省力,街头巷尾到处可见骑着电动自行车“飘逸横行”的人,这样的情形看着着实让人捏一把冷汗。据虎丘法院统计,2013年涉及电动车交通事故的案件有七十余件,占了法院全年交通事故案件的15%左右。在这些涉及电动车的案件中,很多都是因为驾驶员抱着“电动车”不是“车”的心态,对骑电动车上路存在很多误区,认为骑电动车发生车祸不会承担“开车”的后果,导致现今“电动车祸猛如虎”的局面。
电动车撞人,严重的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机动车撞死人会面临交通肇事罪的刑责,那么骑电动车撞人致死能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答案是肯定的。苏州虎丘法院就审结过这样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罗军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小江今年19岁,两年前从家乡福建来苏州打工。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事故发生后,小江有自首情节,且对被害人家属作出了经济赔偿,故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提醒:很多人以为只有驾驶机动车辆肇事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实这是错误的观点。区分交通肇事罪与非罪的前提并不是行为人使用了何种交通工作,电动车驾驶员在道路交通过程中违反交通法规酿成重大事故,也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在此提醒经常骑电动车的朋友,切不可为图一时之快违反交通规则,否则后果可能不堪设想。
电动车借人,发生车祸可能承担责任
莽撞雇员骑电动车撞死别人,却连带老板也被告上法庭,原因是车是老板的,要承担连带责任。苏州虎丘法院审理了此案,雇员赔付死者家属45万余元,老板不承担责任。
福建人老卢在苏州经营沙县小吃,雇员小罗是老卢的同乡。
死者家人见小罗已经入狱且家庭经济条件不好,便将小罗和老卢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老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他们认为发生事故时是上班期间,小罗驾驶着店里的电瓶车出行,是正在行使职务行为,身为雇主的老卢理当承担雇主责任;肇事的电瓶车是老卢购买,是无牌照电瓶车,让这样的车辆上路卢某自然有过错。
然而案件经过审理,法院否定了老卢应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认为,小罗证实是去办私事,肇事的电动自行车系经检验合格而出厂,购买渠道合法,虽然老卢未给电动车上牌,但与本起事故的发生无直接的因果关系。法院支持死者家属要求赔偿45万余元的主张,最终法院判决小罗全额赔偿。
法官提醒:出借车辆需慎重。虽然本案中老卢并不需要承担责任,但其中凸显的问题仍值得人们深思。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般而言,这里的过错主要有:一是出借不适驾车辆,即出借本身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二是出借给不适驾的人,比如明知使用者存在醉酒、没有驾照等不适驾情形而出借。所以,不是什么车都可以借出去的,也不是什么人都可以借的。
电动车幢电动车,巨额赔偿很受伤
不要以为电动自行车不是机动车,发生事故就不会面临巨额赔偿。2011年8月,原告
面对巨额的赔偿,王某觉得很受伤,电动车又不是车子,也没有买保险,没想到就这样撞了一下就要赔25万,这对他来说简直无法负担。
法官提醒:现如今电动车已成为“马路杀手”,由此导致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也逐年增加,不同于机动车通常有保险理赔,电动车基本没有任何商业保险,目前也没有针对电动车的交通意外强制险,因此对于事故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对于当事人往往是一个不小的经济负担。对此,还是要提醒广大市民,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减速慢行。
电动车驾驶,未满16周岁法律禁止
现今正值暑假,为了方便孩子上下学,部分小升初的家长开始为孩子购买电动自行车,可购买之前,家长是否知道未满16周岁的孩子是不准骑电动自行车上路的。
2011年8月,15岁的苏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横穿马路时与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苏某因车祸致重度颅脑损伤遗留四肢瘫痪构成三级伤残,轻度智能缺损构成八级伤残。因苏某未满十六周岁不得驾驶电动自行车,交警部门认定苏某与客车司机负事故同等责任。综合考虑案件情节,法院认定客车司机承担60%的赔偿责任。发生车祸的苏某至今生活不能自理,原本并不富裕的一家人更是承受着经济上和精神上的双重打击。
法官提醒:在虎丘法院少年综合审判庭审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约有80%涉及电动自行车,且涉案的受伤者均为驾驶电动自行车或乘坐电动自行车的青少年朋友。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未满16周岁不能驾驶电动自行车,但是很多人都忽视了这个规定。未满16周岁的孩子生理和心理条件尚未成熟,遇到紧急状况时,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且一旦发生事故,也会因驾驶人员未满16周岁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此提醒各位家长,为了孩子和他人的安全,不要让孩子骑电动自行车上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