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人王玉明和李宏(已判刑)因买树来到阜宁县益林镇境内锯树,而就在树倒的一刹那,正好砸到路过此地的行人,致行人死亡。72曰,阜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审理了这起过失致人死亡案,一审以王玉明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今年2249时许,王玉明和李宏在阜宁县益林镇原桑树村境内的某公路旁锯树,在存有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设置警示标志,也未采取防护措施,致路过此地的孙荣被锯倒的树砸到而当场死亡。经法医学鉴定,孙荣系钝性外力致主动脉根部破裂引起心包填塞死亡。

 

案发后,王玉明在亲朋好友的劝说下,于22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王玉明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27万元,被害人近亲属书面表示对被告人谈井明予以谅解。

 

阜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玉明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王玉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玉明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