拔草老太绿化车上跌落受伤 三公司扯皮推卸责难逃
作者:胡凡青 发布时间:2014-07-04 浏览次数:287
往往小纠纷,不仅能够折射法律问题,更能够折射出道德高低。近日,昆山法院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案件中原告徐阿婆在昆山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做绿化工作,在工作完毕后乘坐公司货车回家途中意外摔落受伤,双方之间矛盾由此产生。
2013年3月,家住昆山正仪镇已经70余岁的徐老太,经同村其他阿婆的介绍在昆山市一家园林绿化公司做绿化工作,主要从事种花、拔草等杂活。在2013年吃豆季节,做完一天工作的徐老太和其他阿婆乘坐公司车辆回家,因为自己坐在车子前面,没想到车子在行进过程中险些掉进坑里翻掉,徐老太因此受伤。当晚,徐老太忍着疼痛回家后,一直挨到第二天实在受不了才去医院检查,后得知骨头已经断了,不得不住院治疗。事发后,一开始老太所在的公司还到医院看望,并带来慰问金。但是由于双方对于如何解决这一事情没有达成双方都满意的方案。老太一家无奈,一纸诉状将公司告到法院。审理过程中查明,原来老太所工作的单位是三家公司混在一起,且公司负责人之间互为股东,关系错综复杂。没有想到的是,三家公司在收到法院传票后,竟给法院回函称原告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是就是不愿到庭解决此事。
为此,昆山法院承办法官为了查清事实,一方面从繁忙的工作安排中抽出时间实地到徐老太家做调查;另一方面多次电话联系三被告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在三被告多次爽约的情况下,只好到被告公司经营地做现场调查及送达。而三公司竟不承认受伤者是在工作期间受伤的,也不是在被告公司车上受伤的,一心想着把责任推的一干二净,这种不认可已经发生的事实及相互推卸责任的态度,大大加大了审理此案的难度,延长的审理期限。面对此种纠纷,法官本着案结事了,及时抚平原告及家属心情,最大程度减少双方讼累的原则,将工作做细,坚持调解,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调解方案,被告公司赔偿徐老太5万元。
法官提醒:根据我国现行《劳动合同法》,自达到退休年龄之日起,劳动合同终止,由此推定,在满足劳动合同的法定终止条件之后,不存在真正的劳动关系。同时,一些相关规定也将70岁以上高龄劳动者排除在劳动法律体系之外。目前在法律实务中,根据国务院相关部分和一些法院的指导性文件,将高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界定为劳务关系,双方不能签订劳动合同,而是依据聘用协议等,形成劳务关系。此时的高龄劳动者无法适用《劳动合同法》维护自身的权益,如本案中徐老太面临的权利救济困境。因此,就我国当前实践而言,在退休及高龄劳动者制度中,应当保证所有劳动者劳动权为基础,着重实现高龄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与此同时,在出现劳动者权利受到短损,企业应当承担起其应当承担的企业责任,不能以一副扯皮的嘴脸推卸责任,而是应当成为构筑社会诚信和道德的中坚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