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网购或寄送数千元的物品却在快递途中丢失,而快递公司只愿意赔偿几十元,你是否愿意?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快递途中货物丢失造成的索赔案件。

 

先生在昆山某电子市场经营电子产品销售,3月中旬一客户从其网店购买了一台价值1200元的电子仪器配件,准备用于工业实验,但是客户左等右盼了近一个月却仍未收到。经过沟通查询,发现是快递公司人员在发货时将发货单填错了,现在过了一个月,货物去向已难查清。快递公司对自身错误并不否认,但是在先生按照货物价值向其索赔1200元时,快递公司只愿按照运费的三倍赔偿60元。先生一怒之下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快递公司辩称先生的货物在运途中丢失保险公司负有一定责任,但是先生并未给包裹保价,因此按照《邮政法》快递公司仅按照快递费用的三倍进行赔偿。法院审理后,承办法官认为该案事实明了,仅当事人对适用法律存在争议,故承办法官对当事人进行了释法:快递企业不属于《邮政法》调整范围,快递企业承运过程中造成货物灭失的应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快递公司赔付先生1000元。

 

法官说法:我国《邮政法》中对“邮政企业”的概念由明确规定,快递公司不属于《邮政法》规定的邮政企业,不属该法调整。先生与快递公司的货物运输关系应适用《合同法》之规定,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对货物运输过程中自己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进行举证以免责,否则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