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确定肇事者 交强险仍需赔偿
作者:王彪 发布时间:2014-07-04 浏览次数:407
2013年12月11日6时20分,受害人周某被发现倒在宝应县柳堡镇012乡道23KM+185M处,经医生确认已经死亡,交警部门确定案发时间为6点2分至6点20分,在案发时间段,有四辆机动车经过案发现场,因无法排除嫌疑,无法确定肇事车辆,交警部门认定肇事逃逸机动车驾驶员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无责任。因该案一直未破,实际肇事者无法确定,死者周某的家属遂将四辆机动车的驾驶员以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30余万元的损失。
宝应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在本起事故中,经公安部门认定,本案被告所驾驶的四辆车辆均在事故发生的时间段经过现场,本案事发路段为未封闭的乡村道路,高速行驶中的机动车相对于行人而言有潜在的危险性。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具体实施侵权行为的车辆,各被告也未能充分举证证明所驾驶的车辆未与死者周久国发生碰撞,故四被告在理论上均有与死者周某发生碰撞的可能,而肇事逃逸行为不但违反我国法律规定,也间接导致受害者在第一时间无法得到救治,在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形下,如由受害方承担损失有失公平,故推定四被告均为侵权人,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四被告所驾驶的车辆有三辆车投保了交强险,故法院判决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后,各被告均未上诉,保险公司已按判决内容履行了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