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房新装修的“美步”品牌木门竟然很快出现门框变形、褪色等问题,咨询正品厂家后发现原来是买了假冒产品。近日,苏州中院二审审结该起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产品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支持了消费者“退一赔一”的诉讼请求。

 

20133月,徐某为儿子装修婚房,与蔡某经营的某楼梯商行签订销售合同,协议由蔡某为徐某的房屋提供护楼梯、门、橱柜等加工及安装服务,产品品名约定为知名品牌“美步”,合同总价为144.8万元。合同签订后,徐某共支付了116.8万元货款,而蔡某也交付并安装了外包装标有“美步”商标的产品。不久后,徐某发现刚安装的木门及门框出现了变形及色差情况,经蔡某维修仍未修好。徐某随即与美步公司联系。经核实,徐某发现蔡某交付安装的产品并非美步公司生产、销售。6月上旬,徐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与蔡某之间的销售合同,蔡某退还其已付货款116.8万元、拆除已装产品、恢复房屋原状,并按照合同价款的一倍赔偿其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美步”系列品牌为连云港美步楼梯制造有限公司注册商标。蔡某在签订合同时提供给徐某的名片上印有“美步楼梯”字样,并提供有美步楼梯宣传册,宣传册上印有美步公司地址及联系电话,且蔡某经营的楼梯商行内有美步楼梯宣传册和装饰标识。另查明,蔡某已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成立的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蔡某提供的产品并非美步公司生产,已构成根本违约,且其以其他产品替代合同约定的品牌产品,严重损害了徐某基于对特定品牌产品质量的信赖而订立合同的合法权利,构成民事上的欺诈。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徐某解除合同、恢复原状和退还已付货款116.8万元的请求,同时判决蔡某按照徐某已付价款金额赔偿徐某损失116.8万元。

 

蔡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苏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对于经营者弄虚作假、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欺诈行为,法律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进行打击,受到欺诈的消费者不仅可以要求经营者退还商品、服务对价,还可以要求一倍的赔偿。今年315日开始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更是提高了惩罚性赔偿数额,将赔偿的金额由原来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价款或者费用的一倍提高至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以500元计,加重了违法经营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