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熟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事故受害人因脑伤加重,五年后再次起诉的案件,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吕女士损失近5万元,超出保险限额部分由车主周某赔偿。
2007年5月12日,周某驾驶一货车与拐入机动车道的吕女士所驾驶的电瓶三轮车发生相撞,致吕女士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吕女士负事故同等责任。吕女士因脑损伤构成十级伤残,2008年初,吕女士将车主周某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审理之后,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吕女士4.2万元,此外由车主周某也承担了近万元赔偿。
案件本该就此了解,但在2012年10月,吕女士突发抽搐,被送至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4000多元。之后吕女士的病情经鉴定后被认定构成外伤性癫痫,鉴定结论认为此次发病与五年前发生的交通事故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且损伤已构成九级伤残。
2014年4月4日,吕女士又将车主周某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12万元。周某及保险公司认为,这起交通事故在2008年已审结,并已如数付清赔款。现在时隔五年,吕女士再次起诉,不仅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而且违反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要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因吕女士病情发生变化导致后续治疗,并于2014年1月10日确定新的伤残等级,此案并不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亦未超过诉讼时效。结合吕女士现有病历及鉴定结论,法院认定周某和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因此判决保险公司在2008年交强险余额范围内进行赔偿,超出限额部分由保险公司按照责任比例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进行赔偿。周某在商业险中未投保不计免赔,应该按照保险合同承当相应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一事不再理是指法院裁判文书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同一诉讼标的再行起诉。适用该原则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同一当事人、同一法律关系、同一诉讼请求。吕女士虽是因2007年的交通事故造成脑伤,但现其伤残等级已由原来的十级加重为九级,属新的事实发生,故本案并不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吕女士的受伤与原交通事故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两被告仍应当依法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