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815日,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苗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1000元。

 

今年25岁的苗某是徐州市铜山区农民,小学三年级就辍学了,闲时喜欢小偷小摸。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也因盗窃,于20076月、20092月、20106月、20117月先后四次被劳动教养;20115月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屡受处罚的苗某仍不知悔过,刚从东海劳教所出来一个多月,又手痒想偷东西。2012612日早晨,他溜达到村西北角刘某的小屋处,见门未锁,便用脚踹开木门,在屋内乱翻一通找到27元现金。正准备离开时,恰巧撞到回家的屋主被抓。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苗某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