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小伙姚某因家庭琐事引发情绪失控,一怒之下放火烧屋,不料大火蔓延殃及四邻。2014520,姚某因放火罪被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据了解,今年20岁的姚某与父亲关系一直不太好,由于其父亲刑满释放后一直没有工作,整天在家抽烟喝酒,喝高了还经常乱发脾气,甚至和别人打架,长久以往就埋下了姚某心中对父亲怨恨的种子。姚某中专毕业后,在一家红木厂做起了学徒工,下班后唯一的爱好就是玩电脑,很少和别人接触,为此其父亲和奶奶经常念叨姚某没出息。

 

20131021晚,姚某的父亲跟往常一样和“酒友”喝酒回来,看到姚某在玩电脑,就又数落起儿子来:“你就不能多看看报纸,村上有人经常玩电脑,结果就死在了电脑前面,真是没出息”。看着眼前这位整日醉醺醺却又看不起自己的父亲,姚某抑制不住内心的愤怒与父亲争吵了起来。一番骂战后,姚某父亲离开了房间,姚某却越想越气愤,决定放一把火来吓唬父亲。于是,姚某用打火机点燃了床上的衣服和被子,他天真的认为等火势大了就可以马上用水泼灭,结果火很快蔓延到席梦思,等姚某用水盆和脸盆去接水灭火,已经为时已晚,最终大火烧毁了该楼五户人家的空调外机、电瓶车1台、晾衣架4套及部分窗户和玻璃,共计价值人民币9565元。案发后,姚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姚某以放火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危害,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姚某系自首,且其家属成员已对被害人做了经济赔偿,并取得对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常熟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烧毁自己或家庭所有的房屋或其他财物,足以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而且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结果的,应以放火罪论处。本案中,虽然姚某放火焚烧自家的财物,但其居住的房屋在人口居住集中的城区,随时可能殃及他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因此,姚某的行为构成放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