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售象牙制品 古玩店老板被判刑
作者:叶沁 发布时间:2014-07-02 浏览次数:284
近日,姑苏区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非法出售象牙制品的案件,被告人朱某因非法收购并出总价值77万余元的象牙工艺品。最终被法院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公安机关暂扣的象牙制品予以没收。
朱某今年60岁,经营着一家工艺品店,2013年他从沈阳、天津的文化市场、苏州文庙、上海城隍庙收购了价值四五十万元的象牙制品后开始在店里出售,
姑苏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知为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象牙)制品而予以收购、出售,价值共计人民币77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最终法院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并且公安机关暂扣的象牙制品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提醒市民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否则即为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