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姑苏区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非法出售象牙制品的案件,被告人朱某因非法收购并出总价值77万余元的象牙工艺品。最终被法院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公安机关暂扣的象牙制品予以没收。

 

朱某今年60岁,经营着一家工艺品店,2013年他从沈阳、天津的文化市场、苏州文庙、上海城隍庙收购了价值四五十万元的象牙制品后开始在店里出售,201341,执法人员在朱某经营的工艺品店查获用于出售的疑似象牙工艺品10件。经鉴定,该10件物品均系象牙制品,价值人民币两万八千余元。朱某随即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然而在取保候审期间,朱某不但没有醒悟,明知道自己的行为时违法犯罪的情况下,反而将家中剩余的大量象牙制品再次带到店内出售,企图销售牟利,2014129,执法人员再次在朱某所经营的工艺品店查获其用于出售的疑似象牙工艺品17976。经鉴定,上述物品均系象牙制品,价值人民币七十四万余元。共计价值人民币七十七万余元。

 

姑苏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知为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象牙)制品而予以收购、出售,价值共计人民币77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最终法院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并且公安机关暂扣的象牙制品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提醒市民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否则即为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