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使用天然气,殊不知已构成犯罪
作者:郁玲 发布时间:2014-07-02 浏览次数:549
近期,盐都法院审理了一起私自接通天然气管道,但不安装气表的盗取天然气使用的刑事案件。
2012至2013年间,在冯某、谷某前后经营盐城市西环路“冯莱府邸”饭店期间,邹某凭借自身的手艺,伙同冯某、谷某采取私自接通天然气管道但不安装气表的手段,并接受冯某、谷某分别给付的人民币13000元、38500元。在盗取天然气使用的一年多中,三人每天一边享受着利益,一边又承受着不安。后来,有关部门发现了饭店的不寻常之处,隐藏的秘密慢慢浮出水面,冯某、谷某相继落网并被判刑。之后邹某觉醒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三人为了自身的利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天然气使用,逃避了费用,数额巨大。在该起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邹某起主要作用,但因邹某系自首,综合考量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涉案赃款被追回等情节,判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
法官提醒,在生活和工作中,切不能贪图私利,若不确定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应当向有关专业人士咨询。不能因为无知和自认为的聪明将自己推向悬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