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路上异物损坏车辆 管理公司为车损“埋单”
作者:马俐 发布时间:2014-07-01 浏览次数:452
高速公路上车速很快,若前方有异物,极易出现躲避不及或不便躲避而与异物碰撞的事故。在异物来源不明的情况下,谁来承担事故造成的损失?
惊险:高速路上,金属丝突然卷进车底
出于工作需要,梁峰(化名)频繁驾车往返于苏州、无锡两地,是高速公路的常客。
辩论:高速路管理者究竟有无责任?
本该保证平坦通畅的高速公路上竟然出现了金属丝,导致自己的车严重受损,修车期间只能另行租车使用,梁峰认为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作为公路的经营管理者,未能及时发现并清理路面遗撒物,应对自己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梁峰把该公司告上吴中法院,要求赔偿清障费、修车费、租车费等合计12万余元。
被告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则称,事故发生当天,公司对路面进行了一次人工保洁、一次白天机动车巡查和一次夜间机动车巡查,完全按照操作规范和养护技术要求履行了法定的养护、巡查义务。此外,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也未认定其在本次事故中应承担责任,所以该公司认为其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梁峰认为,被告所进行的早晚各一次巡查并不足以及时发现路面出现的异常。
法院:管理者负有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义务
法院认为,高速公路作为专供机动车高速行驶的道路,理应安全畅通,不应存在妨碍安全行驶的障碍物。被告作为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者有义务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避免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装载的物品遗撒、掉落于路面,危及其他车辆。在导致金属丝出现在路面上的责任人无法查明的情况下,原告向被告索赔符合法律规定。现高速公路上出现遗撒物,可以推定被告并未切实履行上述职责,存在过失。
结合高速公路经营收益及预防、控制损害的成本等因素,法院酌情认定管理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为35%。最终,法院判决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赔偿梁峰3.6万元。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对于高速路面上的撒落物造成的车辆损失,除非高速公路管理者能证明其确实履行了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义务,对于车辆损失的发生无任何过错,否则管理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也提醒广大车主,高速路面上不可避免会出现从其他车辆上掉落的物体,一定要小心行驶,看清前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