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非随意 环环相扣需注意
作者:陈茜 发布时间:2014-07-01 浏览次数:348
债权转让是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产物,促进了交易的便捷性和灵活性。但人们常常会忽略有关的法律规定,导致债权转让在形式或实质上不符合条件,而不能达到债权转让的目的。对此,相关当事人应当给予关注。近日,兴化市人民法院西鲍法庭就审结了一起债权转让案件。
原告姚某诉称,
审理中,承办法官认为,债权转让成立的要件有三:原债权债务确实存在且合法、债权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协议、该协议通知债务人。本案中,前两个要件是明显成立的,需要注意的是通知债务人这个环节,虽然原告并未提供通知的书面证据,但因债务人乙公司已经出具了还款凭条,即可证明债务人已经知晓该债权转让的事实。因此,该债权转让是成立的。乙公司应当向债权受让人即原告姚某履行偿还义务。
《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从该条文规定的内容可知,债权转让通知与否,是该转让行为对债务人产生效力的前提,但法律、司法解释并未进一步规定通知的主体、形式、期限等细节。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通知的形式可以多样,大多采用书面通知形式,证明力较强,但类似本案中,虽无书面证明,但因债务人已经认可,则达到了法律规定的目的,可以认定债权转让符合条件。
因此,债权转让只有在符合形式和实质要件时,才能达到转让的目的,提高交易的效率。对于当事人而言,也应当注意转让的过程和环节需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则和现实需要,如此,才能体现债权转让制度设立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