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丹徒区宝堰镇的李兵和陈美只知道违法生育二胎会被罚款,但没想到自己生育头一胎,也要被征收5000元的社会抚养费。

 

李兵初中毕业后就外出打工,在异地他乡巧遇到了同村的女孩陈美,两人很快热恋并以夫妻名义同居,但未达婚龄的二人一直没有办理结婚手续。2009年,21岁的李兵和19岁的陈美育有一女。去年11月,李兵和陈美回到老家宝堰,在为小孩报户口时被计生委发现二人没有领取结婚证,也未办理生殖健康服务证,属于无二证生育第一孩违规,丹徒区计生委立即作出征收二人社会抚养费 5000 元的决定并给予交纳期限,告知其享有的复议和诉讼权利。但在收到决定书后,李、陈二人不以为然,在法定的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亦没履行义务并双双离开宝堰。区计生委遂向丹徒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通过两次下乡调查,丹徒法院执行局的同志从陈美的亲戚处了解到二人的去向,并和陈美通过电话取得联系。执行人员在电话中对陈美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终于使其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说服二人回家,到法院缴纳了相应的罚款。

 

计生委的工作人员表示,征收费用并不是最终目的,对超生或不符合条件生育的任征收社会抚养费,是为了国家长治久安,保证国家人口的有序增长,也是维护社会道德观念的切实需要。

 

 

相关链接: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征收对象为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200282日,国务院经国务院令第357号公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征收社会抚养费问题做出了相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