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财产赠给“小三” 妻子起诉法院求公道
作者:宋颖娉 发布时间:2012-08-17 浏览次数:330
近日,句容法院审理了一件丈夫隐瞒妻子将夫妻共同财产给了情人,妻子得知后诉至法院要求归还的案件。
王博与李丽为夫妻关系。张美借王博长期在外从事装潢业务之际,从2003年起,暗自与其交往、存有不正当两性关系。2010年6至7月期间,王博向张美提出分手,但张美百般纠缠、多次争吵并向其索要分手费,王博迫于压力、为彻底解决与张美的关系,隐瞒李丽私下于2010年7月和9月分两次共给付张美26万元。当得知这一情况后,妻子李丽将张美诉至法院,要求张美返还现金26万元。
在庭审中,李丽认为,丈夫的这一行为,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私自给付张某夫妻重大共同财产,其行为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夫妻共有财产的规定,属于无权处分,并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自己作为共有人有权要求返还,故起诉要求张美返还26万元。
张美认为,李丽及其丈夫的共同财产应该远远不止26万元,王博处置其个人应该所有的26万元应该合情合理并且符合法律规定,并且26万元主要是用于张美治疗因王博传播性病导致自己被传染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另外还包括和王博租房产生的房租、水、电费用及作为雇工,王博作为雇主应支付的劳务费。综上,张美认为王博给付26万元是基于其将性病传染给了自己,并且该种病是无法根治的,过错在王博,并且王博处置的财产是其个人应有的财产,故请求法院驳回李丽的诉请。
法院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本案中,王博瞒着李丽将大额钱款作为分手费赠予张丽,既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又未取得共有人即李丽同意,严重损害了共有人李丽的财产权益,亦有违公平原则,故王博所作的赠与行为应属无效。另,张美是在明知王博有妻子的情况下取得钱款,其行为应属非善意的不法取得。
最终,法院判决张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李丽人民币13万元。(本文中人物名字均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