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原告潘某明、原告王某锦就其亲属坟墓被被告连云港某某钢铁有限公司挖掘毁损案分别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连云港某某钢铁有限公司分别赔偿原告潘某明、原告王某锦精神抚慰金各20000元并当场兑现,受到双方当事人的好评。

 

201011月份,总投资60亿元的被告连云港某某钢铁有限公司在工地施工时,未通知原告潘某明、原告王某锦搬柩的情形下,将原告潘某明的曾祖父母、祖父母及原告王某锦的父母坟墓进行挖掘并毁损,造成原告潘某明、原告王某锦无法按照传统习俗祭奠祖先及父母,在当地造成极坏的影响。为此,二原告分别以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和善良风俗,给原告造成巨大心理伤痛和精神损失为由,将被告诉至法院,分别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本案既要兼顾原告潘某明、原告王某锦合法权益的保护,也要保证大型招商引资项目被告连云港某某钢铁有限公司的施工进程不受妨碍,不是将本案一判了之,而是多次找原、被告进行沟通协调,最终达成令原、被告双方均满意的上述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