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盐城市亭湖区法院审理一起因讨债被债务人刺伤引起的故意伤害案件,并作出了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2014117中午,债权人潘某因讨债到债务人李某某单位盐城市区迎宾路百盛园风味饺子找李让其还债,当时李顾及到面子没敢出来。同日晚,潘某一行三人又来到李某某单位附近找李,因李自认为自己单身力簿害怕潘某一行三人打李,便从厨房拿了把水果刀放在身上,便去应潘某等人讨债事宜,后李同潘某在协商过程中提出三个月还清,潘某一行三人不同意,执意让李立即还钱,并说一些刺耳的话,于是李持饺子店内的小刀将被害人沈某某、熊某某、潘某戳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沈某某、熊某某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伤;被害人潘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同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的近亲属已与被害人潘某、熊某某、沈某某达成协议,赔偿三名被害人人民币5万元,其中已支付人民币4万元。后被告人李某某的近亲属又赔偿被害人熊某某、沈某某人民币合计3.5万元。被告人李某某得到潘某、熊某某、沈某某的谅解。

 

对此,盐城市亭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近亲属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大部分履行,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予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