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担保惹的“祸”
作者:魏本亮 发布时间:2014-06-27 浏览次数:268
重情义为昔日发小担保融资租赁,好友收到设备后却拒付租金,融资公司便将借款人和担保人告上法庭,担保人要为好友的行为和自己的担保承担连带责任。近日,法院审理这起融资租赁纠纷案件,判处被告胡某支付原告融资租赁公司到期租金和违约金共计人民币35万元,被告周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周某和同村的胡某是发小,从小学到高中都是同班同学,关系向来不错,两人成家后,两家人有困难相互帮忙。2012年5月,胡某看到当地搞工程的很多都赚了钱,便想买一辆挖掘机赚钱,于是胡某向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挖掘机并请周某作担保。出于对好友的感友谊和信誉的信任,周某便同意了。胡某只是揽到一些小的业务,并没有赚到钱。然而到了要还租金的时候,令周某意外的是,一向信誉良好的胡某却拒不还款,甚至在原告向法庭起诉时,一直失去联系,拒不出庭,最后周某不得不与其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胡某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向原告租赁挖掘机。在原告按约履行义务的前提下,被告却拒付租金,已构成违约。被告周某自愿对胡某在租赁合同及其附件中所负一切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故应对被告胡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据此,依照《合同法》、《担保法》,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