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常州讯:近日,案外人包某以书面形式向新北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法院将查封的被执行人东星厂的财产以20万元价格抵偿给申请执行人陈某的执行行为有损其他债权人利益,要求对查封的财产依法重新评估、拍卖处理。新北法院对此高度重视,要求执行裁决法官一定要认真处理好这起新民法实施后的第一件执行异议案。

裁决法官仔细审阅了卷宗,原来,申请人陈某申请执行东星厂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该院依申请人陈某的申请于2008519查封了被执行人东星厂的财产。嗣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自愿将被查封的财产以20万元折抵给申请人。但因常州中院已对上述财产依法裁定轮候查封,故该院对该和解协议未作确认并作出处理。合议庭合议认为,执行中仅采取的查封措施并没有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故法院的执行行为合法有效,案外人的异议申请主张没有事实理由与法律依据,故裁定驳回案外人对执行行为的异议申请,并向案外人告知了向中级法院提起执行复议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