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为全面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一步完善庭审程序,推动行政审判方式改革向深层次发展,促进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执法水平的提高,近日,东台市人民政府与东台市人民法院联合制定了《关于规范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出庭作证工作的意见》。

该意见主要从四个方面规范行政执法人员出庭作证工作:

一是规范向法院申请行政执法人员出庭作证的时间。原告或者第三人申请行政执法人员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前或者法院指定交换证据之日前书面向法院提出;被告申请行政执法人员出庭作证的,应当在法定的十日答辩和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向法院提出。

二是规范行政执法人员出庭作证的情形。意见规定,具有“对行政执法人员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等五种情形之一的,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具有“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和真实性需要作出说明”等四种情形之一的,被告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三是明确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出庭作证的宣誓制度。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当庭宣誓不做伪证,并在宣誓词上签名按印。宣誓词装入法院案件卷宗。

四是明确规定对行政执法人员出庭做伪证行为的制裁措施。行政执法人员出庭做伪证的,法院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并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