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法律服务所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委托人处理债权债务纠纷,但此后委托人却不支付代理费,法律服务所不得不将委托人告上法庭。近日,通州市人民法院判决委托人应依约支付代理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喻某的丈夫陈某某生前为建筑承包人,200599坠楼死亡。同年917,被告喻某为结算陈某某承包工程款等事宜与原告签订法律服务合同。双方约定原告接受被告委托,指派该所法律工作者为纠纷处理代理人,被告喻某应给付代理费20000元。之后,原告按约定对上述有关事项进行了处理,被告给付原告代理费10000元。20051124,经协商,代理费变更为16000元,被告喻某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结欠原告非诉讼代理费6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予给付。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法律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按照约定为被告处理了有关事务,被告应按约向原告支付代理费,被告结欠原告代理费6000元有欠条为证,依法应予归还,遂判决被告给付原告代理费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