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法院实行缓刑少年犯与矫正机构“无缝对接”
作者:季渭清 发布时间:2008-06-23 浏览次数:734
不满18周岁的被告人王建因犯聚众斗殴罪被通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在本次与社区矫正机构进行“审、矫对接”的过程中,分管少年法庭的潘建副院长就缓刑制度、为什么要对其判处缓刑、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间的行为规则及缓刑的撤销等问题对王建作了进一步的讲解,要求王建一要自强自立,勿自暴自弃;二要自珍自爱,勿放任自流;三要自食其力,勿好吃懒做。同时向王建的家长提出了合理的建议。
为了充分运用有利于罪犯改造自新的刑法执行措施,积极配合社区矫正机构对宣告缓刑的少年犯进行教育感化工作,确保矫正对象不脱管、不漏管,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通州法院少年法庭注重做好参与社区矫正的衔接工作,除了在送达判书的同时,书面告之缓刑少年犯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的时间期限和要求外,还推行了判后“入矫”教育。即在宣判后,由主审法官召集被宣告缓刑的少年犯及监护人,根据有关法律和相关的司法解释讲解有关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的权利、应遵守的义务、缓刑的考察和撤销等内容,对被告人有疑问的,随时耐心地进行解答,使被宣告缓刑的少年犯都能对自己在缓刑考验期内应该怎样做和不应该做什么有充分明确的了解,促使被宣告缓刑的少年犯明确相关的权利和义务,自觉接受监护人对其在生活、交友等方面的监护,防止不良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