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汽车保有量的不断提升,城市停车难也愈显突出,当找不到停车位的时候,有人路边随意一停就被罚了10余万元。这究竟是怎么回事?近日,常熟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8年8月23日,姚光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常熟市某路段行驶,在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李英驾驶的自行车时发生相撞,造成李英头部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现场非机动车道内同时还停有吴洋、吴锋的小轿车。后交警部门认定姚光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洋、吴锋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李英不负事故责任。当日,李英被送医治疗,并进行开颅手术,至2019年1月已产生医药费37万余元。后李英诉至法院要求姚光、吴洋、吴锋赔偿前期医药费。

常熟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依法应当赔偿。依据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判决吴洋、吴锋投保的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由被告姚光赔偿60%,被告吴洋、吴锋分别赔偿20%。被告吴洋、吴锋承担的赔偿款由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最后姚光赔偿原告21万余元,吴洋、吴锋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原告16万余元。

   法官说法: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非机动车道停放机动车,但是政府有关部门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也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本案中,吴洋、吴锋将车辆停放在非机动车道内,影响了李英、姚光的通行,所以虽然小轿车并未与自行车、电动车发生碰撞,但车主依然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朋友,停车应停到停车场或划定的停车位中,避免发生意料不到的情形。(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