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样一批案件,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起诉吴江横扇镇、盛泽镇等地多家超市,诉称这些超市销售的麻辣酒鬼花生米、乐口香花生等多种商品侵害了其注册的“酒鬼”商标。

原告公司创立于1998年,是一家主营食品饮料等产品的公司,百世兴酒鬼花生是一款比较受消费者青睐的休闲食品。2003年,原告申请注册了 “酒鬼”商标。原告经调查发现,数家超市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涉嫌侵犯原告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经过审理,有的超市同意与原告进行调解,有的超市被判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与合理开支,有的超市却仅被判决停止侵权。为什么看似相同的案件却有着不同的判决结果呢?

原来是因为部分超市提出了“合法来源”抗辩,并且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者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标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诉横扇镇某超市的案件中,该超市向法院陈述其向商家进货时查验了上家嘉善商城某副食品经营部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并且提供了上家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进货时的送货单。送货单中商品标注的条形码与公证实物上的条形码一致,送货单均加盖“嘉善商城某副食品经营部”印章。对此,上家嘉善商城某副食品经营部也出具情况说明,认可被告超市的花生确系向该经营部采购。根据以上证据,法院认为被告主张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判决立即停止侵权。该案中,被告不能再销售涉案商品,但无需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

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可以不赔偿经济损失,但是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是需要举证证明的。法官提醒,商家在进货时要选择具有资质的供应商,以合理价格购进产品。对于食品、酒水等还应查验供应商的经营资质。送货单上要注明进货的物品名称、型号等,单据要有供应商的盖章。进货时尽量和供应商签订正规合同,事先对于可能产生的知识产权争议进行约定。同时,保留好合同、送货单、发票等证据,以便发生纠纷时要求供应商承担责任,或者在诉讼中可以提出“合法来源”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