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张亮将轿车送到林超经营的汽车修理店维修。车辆维修好后,林超将车辆送至洗车店清洗。车子洗好后,洗车店店主陆飞的儿子陆小白(16岁周岁)在移车时,撞到了行人刘某以及陈某的车。为索赔医药费,刘某将车主张亮、维修店老板林超、洗车店老板陆飞、陆小白、陆小白母亲、陈某以及张亮投保的保险公司共同告上法庭。

送车去维修 却发生事故

    去年3月,张亮的小轿车在行驶过程中出现了故障,他将车辆送到林超经营的汽车修理店维修,并约好第二天取车。车辆维修好后,林超将车辆送至陆飞的洗车店进行清洗。陆飞的儿子陆小白(16岁周岁)在店前将洗好的车移到别处时,撞到了行人刘某以及停在店门前的陈某的汽车。刘某头部被撞伤,张亮和陈某的汽车也出现不同程度的损坏。

    事故发生后,陆小白弃车逃逸。而刘某因头部受伤,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78天。该事故经睢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陆小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且发生事故后逃逸,其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和陈某无责任。住院期间,陆飞为刘某付了3万多元医药费。

    出院后,刘某找到陆飞索赔。双方对于赔偿数额未达成一致。陆飞还认为,张亮、陈某等人也有责任。无奈,刘某将车主张亮、维修店老板林超、洗车店老板陆飞、陆小白、陆小白母亲、陈某以及张亮投保的保险公司共同告上法庭。

伤者索赔28万余元

    2018年6月,睢宁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刘某表示,由于陆小白系未成年,且汽车服务店是他父亲陆飞经营的,因此,损害赔偿责任应由陆小白的监护人及汽车服务店的经营人承担。而张亮、林超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陈某也应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刘某请求法院判决各被告人共同赔付医药费、误工费等28万余元。

    林超、陆飞、陆小白对刘某所受损害应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承担,比例各是多少?

    陆小白的母亲表示,她已经与陆飞离婚,陆小白由父亲抚养,陆飞才是孩子监护人,她不承担责任。

    陆飞、陆小白辩称,事故赔偿责任应当由被告陆小白、张亮、林超按照各自过错的程度承担赔偿责任。陆飞是陆小白的监护人,有固定收入,故被告陆小白的赔偿责任由陆飞承担。

    但张亮不同意。他认为,自己虽然是车辆所有人,但该车发生事故时并非其实际控制和使用,其不在现场对事故也并不知情,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林超辩称,他没有将车辆交给被告陆小白驾驶,只是将涉案车辆交给洗车店清洗,本身并无任何过错和责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陈某则更觉得冤枉:“我不知道为什么将我列为被告,因为在事故认定书中没有登记我的名字,我的车辆也没有接触到原告。”陈某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他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洗车店负主要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之规定,被告陆小白在事故发生时在陆飞所有的洗车店工作,且陆飞系其监护人。因此,对于原告刘某的各项损失,被告陆飞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张亮作为事故车辆的所有人,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无任何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其将车辆委托被告林超维修并保管,行为合法合理,且该委托行为对其后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被告张亮对原告刘某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林超在车辆维修期间将涉案车辆送至洗车店进行清洗,与洗车店(实际经营者)之间形成承揽合同法律关系,在车辆清洗期间洗车店负有妥善保管车辆的义务。虽然林超将涉案车辆送去清洗时未拔车钥匙后离开,也并非是将车辆置于开放、危险的环境中,未超出一般善良管理人应尽的注意义务,对此并不存在过错。故林超对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对原告刘某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后,被告陆小白及其父亲陆飞赔偿刘某各项费用;驳回原告刘某对张亮、林超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