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因政策被停断电 能否起诉供电公司?
作者: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曾宪佳 发布时间:2019-02-27 浏览次数:746
近日,张家港法院审结一起因行政机关落实上级文件指示要求而引起的供用电合同纠纷案,经审查后法院裁定驳回了某锻造厂的起诉。日前,苏州中院二审对该裁定予以维持。
2017年2月17日,国家工信部、国家发改委等十六个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为淘汰落后产能、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依照有关产业政策,通过关停、停业、关闭、取缔一批企业或采取断电、断水,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等措施淘汰相关主体设备(生产线),使相应落后产能不再投入生产。因属被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某锻造厂于2018年6月11日收到某管委会送达的“三彻底”《告知书》(彻底拆除动力设备、彻底拆除主体装置、彻底清理生产现场),但某锻造厂并未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要求整治到位。2018年6月19日,供电公司受某管委会委托,对某锻造厂实施了断电措施。某锻造厂认为其与供电公司为合同法律关系,其也一直及时交纳电费,供电公司不应擅自终止对其的供电,供电公司不是行政机关,无权对其实施行政强制行为,如果某管委会有法定理由对其实施强制断电,也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供电公司不得接受某管委会的委托。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供电公司立即恢复供电,并赔偿因停电造成的损失。
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民诉法规定,当事人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供电公司对某锻造厂断电系受某管委会的委托实施,并非依据双方的供用电合同关系而实施,某锻造厂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当驳回起诉。遂依照民诉法相关规定,裁定驳回某锻造厂的起诉。
法官点评:近些年,为淘汰落后产能,推动产业结构调整,节能减排的相关政策日趋严格,不符合环保节能要求的重污染、高能耗企业被接连关闭,由此也引发了一些政企矛盾和法律纠纷。对此,涉事企业务必要厘清行政纠纷和民事纠纷的界限,选择适当的主体和法律关系主张相应权利。法官同时也提醒相关行政部门,在通过行政强制手段加强行政管理的同时也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别是程序性要求,真正做到有法必依、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