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司法公信力有着十分重要的价值,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基石,是构建良好社会秩序的有力手段和提高司法效率、降低司法成本的必然要求。当前司法公信力的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也存在公信力确实的状态。从多个方面提升司法公信力,是当前我国法治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  司法公正  司法权威

 

在当前的法治社会,我国司法工作取得了诸多的巨大成就,但也出现了司法公信力缺失问题。司法公信力缺失,既有体制、制度层面的原因,又有机制、工作层面的原因,更有司法人员的人品、人格和素养层面的原因,还有社会转型冲击和非法治的传统文化影响。本文笔者将从提升司法公信力着手,提出几点肤浅的看法。

 

一、司法公信力的基本内涵

  

(一)司法公信力的基本内涵

   

司法公信力是对司法的一种价值分析,是一个国家的司法机构通过其职权活动在整个社会中建立起来的公共信用,是社会公众普遍地对司法主体、司法行为、司法过程、司法结果、司法制度等所具有的信任和心理认同感,并对该结果自觉服从、尊重的一种状态和社会现象。它表明了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尊重程度。司法公信力中最核心的部分就是司法对公众的信用和公众对司法的信任,这是一个双方互动的过程。

 

从根本上看,司法公信力的本质在于公正地为公众权利服务,满足权利的需要是司法公信力的根本意义。从内涵上看,司法公信力指的是司法权力公正守信地履行义务和责任。从其载体来看,司法公信力是通过法院和法官的公信力来实现的。抽象的法律规则要得到社会的认同,必须借助于法官这样的司法主体。法官是法律效力由应然到实然的中介和桥梁。司法公信力最终要体现在司法裁判上,法律的公信力也蕴涵在司法裁判中。

   

(二)关于司法公信力的评价标准

  

首先,司法公正是司法公信力的质的评价标准。司法工作的灵魂和生命是司法公正,衡量司法能力强弱和司法水平高低的根本标准还是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盼最热切,对司法不公的指责也是最激烈。

 

其次,司法满意度是司法公信力的量化标准。要把人民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人民法院工作的“尺子”、“晴雨表”,增进对人民的感情,着力解决好困难群众打不起官司、得不到救助和诉讼难、执行难等问题,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的司法需求。

 

二、司法公信力建设的价值功能

 

(一)维护司法权威。一个司法公信力较高的社会,司法决定或裁判就容易被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所接受,社会公众就会相信法律、相信司法、支持司法、尊重司法,司法权威就能得到真正维护。

 

(二)促进法律信仰的形成。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是司法公信力的合法性来源,而一个国家没有民众对法律的信仰,再完善的法律制度都会成为具文,司法公信力根本无法产生。

 

(三)促进生成良好的社会秩序。现代法治社会的标准之一就是法律成为社会公众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且最后的手段。具有良好的司法公信力的社会,司法便成为型构优良社会秩序的主要手段。

 

三、司法公信力的当前现状

 

纵观近年来的审判态势可以看出,当前我国基层法院司法公信力的现状并不容乐观,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其中主要表现为:

 

(一)对司法缺乏信心,“惧讼”、“厌讼”普遍

 

有些当事人“惧讼”、“厌讼”,甚至根本不相信法院。当纠纷出现时,他们宁愿花钱进京上访,甚至到外国大使馆“告洋状”,也不愿到法院打官司。有的干脆求助于地痞地霸或者“黑社会”组织,由他们为其摆平事端,讨还公道。有的则“以暴制暴,血债血还”,向对方当事人实施报复,从而取得心理满足与平衡,表现出对司法的极端不信任。

 

(二)对法官缺乏信任,伤害法官事件不断增多

 

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法院司法的尖锐问题。据有关部门调查统计,有些地方每年实际执结的案件不到50%。执行难除法院自身原因外,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不认同、不配合也是一个重要方面。因为对裁判结果不服,部分当事人采取消极对抗、拒不执行的做法,甚至公然以暴力抗拒执行。近年来,当事人暴力抗法事件不断见诸报端。

 

(三)对裁判缺乏信服,“信访”不“信法”

 

近年来,涉法信访不断发生,而且愈演愈烈,出现了群众“信访不信法”的不正常现象。有文章指出,在全国的信访案件中,涉法涉诉信访所占的比例已超过了30%,为数最多,且呈逐年上升态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2007年,最高法院办理来信来访147449件人次,地方各级法院办理来信来访3995244件人次,其中2007年全年涉诉信访达455242件人次。这些涉法信访中,涉及民事案件的信访竟占了71%。 这说明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对法院(尤其是地方法院)的裁判很不认同,对民事案件的裁判更不认同,表现出了其对司法的强烈不满。

 

(四)司法主体自身局限性,导致公信力流失

 

当前司法公信力不高,一个重要原因是社会对司法工作者队伍的职业素质信任度不高,司法实践表明,大部分错案或质量不高案件发生的原因在于司法能力和水平问题。少数法官素质低,根本适应不了司法公正、高效司法的需要。而一些法官的作风不正、外在形象不公也很容易引起当事人的无端猜疑。极少数法官存在办人情案、关系案、甚至是金钱案的现象,也使社会公众对审判活动的公正性产生了怀疑,从根本上动摇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任和尊重。

 

四、影响司法公信力的主要因素

 

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内部的原因,也有来外部原因,主要体现为:

 

(一)当事人的障碍

 

随着依法治国步伐的加快和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期望值很高,且很迫切。而法律的滞后性决定了对一些不良行为可能还存在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并且由于社会诚信系统的不健全,一些当事人没有诚信观念,对法院具有执行力的文书对抗或者逃避,正腐蚀着人们对司法的信任。

 

(二)审判中仍然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现象

 

程序公正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基础。长期以来,法官习惯于传统的审判模式,重实体,轻程序。审判公开流于形式,不仅限制新闻媒体采访报道,不允许记者拍照、录像,而且由于不公告开庭时间和地点,剥夺了公众的知情权,使庭审活动缺乏公众监督;审判中合议庭合而不议、不合不议现象依然严重,变法律规定的合议制为事实上的独任制,使个别法官恣意妄为成为可能。这些现象严重削弱了公众对司法运行机制本身的信任,从而对司法公正产生质疑,极大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三)少数法官自律性差,司法腐败现象依然存在

 

最近几年来,全国法院党风廉政建设成效显著,但司法腐败并未彻底根除,法官队伍中的腐败问题依然严峻。个别法官不同程度存在吃拿卡要,枉法裁判,办关系案、人情案甚至金钱案的现象,办案“三同”问题履禁不止,法官违法犯罪时有发生。。这些腐败现象虽是少数,却极大地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四)司法宣传滞后

 

目前,司法改革力度不断加大,司法宣传虽有加强,但是相对与司法改革措施的推进,显得有些滞后。一些当事人不理解法院改革的意图,法院又未作有力宣传,导致法院的苦心努力没有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和赞誉,从而导致了社会公众对法院及法院的改革不是很了解,从而产生了一定的矛盾。

 

(五)社会风气不正的障碍

 

“案子一进门,双方都托人”几乎成了一种惯性,部分群众不相信司法的公正,进而采取各种手段来影响判决。凡此种种,都给法院的公信力带来了极大的损害,也导致了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怀疑。

 

五、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主要途径

 

根据当前的形势,提升司法公信力已是克不容缓。但是,司法公信力建设又是一项系统工程,不可能立竿见影,一蹴而就。从当前的实际情况出发,我们至少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做工作:

 

(一)加强教育培训,增强法官素质

 

法官素质包括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要提高法官整体素质,必须加强职业培训。一是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法官的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二是加强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法官司法能力。通过培训,使法官掌握娴熟的庭审驾驭能力,提高庭审质量与效率,并使其领会法治精神,准确适用法律,增强裁判文书制作能力,提高裁判文书质量,达到“辩法析理,胜败皆服”的境界。

 

(二)规范法官行为,遏制司法腐败

 

近几年来,最高法院针对司法腐败问题采取了一系列防范措施,颁布实施了《法官行为规范(试行)》,对法官工作的各个环节和司法行为的各个方面进行规范。同时,由于任何制度都存在着可能不被执行的问题,我们还必须加强法律监督,建立预防腐败的有效防线。当然,仅有监督是不够的,我们还必须建立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最大限度预防和杜绝司法不公及司法腐败,维护法官公正廉洁的形象,使公众从我们一点一滴的努力中体会和感受司法公信力的力量。

 

(三)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司法宣传力度

 

司法不是孤立的,社会需要了解司法、运用司法,司法也需要从社会获得信任和支持,满足公众的需求。切实加强法院与社会公众的沟通。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是缓解矛盾,消除误解,增进理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让社会公众对法院以审判为主的工作尽可能多了解一些,让社会公众了解我们法院,才会更加理解和信任我们法院,才能提高我们的司法公信力。

 

(四)树立司法权威。司法权威是指司法机关应当享有的威信和公信力。目前最重要的是要确认司法裁判的终局性。只有司法裁判具有终局性,公众才会把诉讼作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和最后途径,才能信从于司法权威,也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当前十分突出的“信访”不“信法”问题。要规范新闻媒体监督司法审判的相关制度,法院要畅通新闻监督渠道,新闻媒体要尊重法院的独立审判权;要强化公众对司法的监督,但不得损害司法机关的权威、干预司法活动。

 

(五)解决“执行难,执行慢”问题。执行难是我们法院面临的“一座大山”,是在社会诚信体制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很少当事人会自动履行生效的判决,执行难是困扰法院和债权人的顽疾,同样也是极大影响司法公信力的问题。树立司法权威,强化执行强制性,将极大提升司法公信力。

 

(六)要注重实体与程序公正并重。司法制度的终极目标在于创造秩序并实现正义。过于追求实体公正不仅要占用大量的司法资源,降低司法效率,而且会导致对法官、法院和司法制度的不信任感,破坏司法的终局性和权威性。注重程序公正有时会影响案件的实体公正,但保证了整个司法制度的公正高效与权威,总体上是利大于弊的。因此,在规则设计时,应做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

 

司法公信力是司法的生命,是司法的灵魂,是司法的根本之所在。如果司法没有公信力,司法的所有功能也就荡然无存了。在一定意义上,公信力的缺失则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因此,提高司法公信力是法官的事情,是法院的事情,也是全社会的事情。我们法官应先在整个法律职业群体中树立权威,才能在全社会树立权威。法院和法官在维护司法公信力方面应当做表率并应走在其他人的前列。

 

 

参考书目:

 

1、《司法公信力是法治社会的基石》,刘学智,中国改革报。

 

2、《司法公信力不足引起最高法重视》,河南赔偿网。

 

3、《当代法官,需要什么样的行为规范》,白伟,太原新闻网。

 

4、《人民法院报》。

 

5、毕玉谦主编:《司法公信力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2月版

 

6、毕玉谦主编:《司法公信力的理念与司法过程——司法公信力研究》

 

7、孙应征、刘国媛:《略论司法公信力之构建》,载《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

 

8、关玫主编:《司法公信力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