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合同是保障交易主体权利义务的证明书,而付款条款是其中最重要的约定之一,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就有可能因此产生不利影响,近日昆山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对双方“一次性付款”还是“货到付款”的争议进行了明确。

某制衣公司主营服装的加工和销售,某成衣公司则主营服装及服装面料、辅料的销售。2016年双方曾签订一份合同,成衣公司委托制衣公司加工一批大衣,虽未约定付款方式,大衣分批次全部交付后将成衣公司将加工费最后一次性支付给了制衣公司。2017年,成衣公司再次委托制衣公司加工5003件大衣,所需的全部面料和洗唛由成衣公司提供,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后成衣公司将大衣订单的数量、款号和交货时间的明细发送给制衣公司,并一直催促制衣公司交货。2017年3月至9月份期间,制衣公司陆续交付大衣3000余件。2017年8月开始,成衣公司陆续以微信方式向制衣公司反映已交付的成衣存在“纽扣钉错了、款式与原样衣不符、尺码标订错了、驳头上下不对称、门襟有长短、上下不对称、正面有其他颜色的附线、有明显的烫皱印”等问题。为此,制衣公司进行了返修,由此产生的加工费合计505920元。由于成衣公司迟迟未履行付款义务,制衣公司遂向成衣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解除加工合同、支付加工费505920元,而成衣公司则向制衣公司发送《律师函》,催告制衣公司交付剩余成衣、协商处理已交付服装的返工事宜,在此前提下,仅同意支付加工费20万元,尾款在服装成品全部验收通过后45日内结清。双方协商未果,制衣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加工费及逾期利息,成衣公司则反诉制衣公司赔偿逾期交货造成的损失104万元。庭审中,双方对加工费付款时间、未按期交付全部大衣是否违约均存在争议。关于加工费付款时间问题,虽然成衣公司认为应按照2016年双方的交易习惯在全部收货后一次性付款,但制衣公司认为因需及时资金周转,付款要求应是货到付款,2016年的交易因货物数量较少且成衣公司当时有1万多件衣服寄存在制衣公司仓库中,制衣公司不担心成衣公司不支付加工费故在全部交货后才收款,不应当认定为双方的交易习惯。关于未交付大衣如何处理的问题,成衣公司不同意接收,要求解除未履行部分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成衣公司委托制衣公司进行来料加工,双方形成加工合同关系。加工费付款时间未约定的,应参照交易习惯认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收货的同时付款。交易习惯是指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该做法必须是惯行的,在交易活动中被反复实践的。本案中,成衣公司提交了双方在2016年的交易情况,因系单次交易,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全部交货后再支付加工费的习惯性做法,付款时间应为货到付款。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制衣公司发函索要加工费未果后,依法有权留置加工成品。制衣公司未继续交付大衣,不构成逾期交货。制衣公司留置剩余成衣,不影响制衣公司按照双方约定的单价计算加工费,加工费总额应为505920元。成衣公司至今未给付加工费,已构成违约,应当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成衣公司以制衣公司逾期交货为由要求赔偿损失的反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交易合同是记载双方权利义务的权利书,是合同顺利履行的保障,在交易前应在公平自愿的前提下尽量明确履约方式、付款期限、违约条款等内容,便于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关于留置权,它是一种担保物权、一种优先受偿权,我国《物权法》第十八章对此也有明确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