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被盗刷,银行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句容市人民法院 秦瑶 发布时间:2020-12-18 浏览次数:925
随着网络购物的兴起,电子支付也逐渐成为支付的主要方式。很多人为了购物方便开通了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并将银行卡绑定在微信、支付宝、Apple Pay等带有支付功能的软件上,这两者既给日常生活带来了不少便利,又同时产生了不少纠纷。
2011年6月15日,汤某在某银行开通尾号为4990的储蓄卡。该卡于2019年10月27日11时50分许以验证码的方式开通“Apple Pay”业务,后分别于2019年10月27日、2019年10月28日、2019年10月29日在该银行蠡县支行通过ATM机被取款共计47500元。上述每次取款过程中,该银行均通过客服电话向汤某发送短信通知,告知其账户取款及余额变动信息,但短信通知载明的账户尾号为9953。2019年10月29日,汤某通过其手机短信知道上述取款信息后,立即报警。同时,汤某曾分别于2019年10月28日通过案涉银行卡消费两次,该银行亦通过客服电话向汤某发送了短信通知,告知其账户取款及余额变动信息,载明的账户尾号为4990。
2020年1月3日,汤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银行赔付475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银行与汤某之间储蓄合同法律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对其资金安全负有相应责任。某银行作为案涉储蓄卡的发卡行,应为保证卡内信息安全提供设备、相关技术支持,合理控制并分担风险。根据银行卡的交易流水和公安局立案材料等可以确认涉案的异地取款行为并非汤某本人所为,但该情形并不影响银行因储蓄合同法律关系产生的义务,第三人的行为导致的资金减少并不免除银行向持卡人承担不能足额偿付本息的违约责任。同时,就汤某而言,关注余额变动短信提醒是持卡人保护银行卡账户资金安全的方式之一,汤某曾在2019年10月28日消费并收到尾号4990银行卡的余额变动短信通知情况下,仍未对卡内余额异常情况予以关注,故汤某作为持卡人没有尽到妥善的保护和注意义务。因此,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汤某对其在收到载明尾号为4990银行卡号的短信内容后再产生的20000元存款损失自行承担20%的责任,判决银行赔偿汤某损失43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