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下午,宜兴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一起因拼车带人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因出租车公司对乘客构成违约,法院一审判决出租车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6万余元。

2017年3月13日凌晨,原告范先生在某歌厅请朋友用“滴滴出行”叫了一辆出租车。很快,司机郑某就接了单并搭载范先生上了车。车子开出去没多远,郑某看见沈某和他的朋友2人在路边拦车示意搭乘,在询问过沈某等人要去哪里后,郑某没经范先生同意就让他们上车坐在了后排座位。看到司机未经自己同意就擅自载人,范先生很是不满,忍不住抱怨起来。沈某听到后也很不高兴,随即在车内与范先生发生口角。两人越吵越上火,等车辆驶出一段距离后,沈某干脆叫停出租车,下车一把将坐在副驾驶位的范先生拉出车外,双方从口角之争上升到了拳脚互殴。争斗中,沈某一拳击中范先生脸部,范先生当场头部着地摔倒造成重伤。司机郑某“见势不妙”,当即关上副驾驶车门驾车离开。事后,范先生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共计168090.95元。而打人的沈某因犯有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范先生将沈某、司机郑某、出租车承包人彭某及某出租车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四被告按照运输服务合同规定的义务先行支付医疗费168090.95元。

庭审过程中,四被告态度各异。司机郑某表示自己只是作为司机正常开车,并没有参与口角和争斗,“而且我是看到周围有人报警了所以才没有报警的”,郑某认为自己不应该对此次事件担责。被告沈某表示自己确实有责任,并已通过亲属积极赔偿支付给原告10万元。出租车承包人彭某则认为自己是最无辜的,他只是通过协议让郑某在每天下午4点到次日凌晨4点30分驾驶自己承租的出租车,事情的发生与他毫无关系。出租车公司同样也不愿意担责。公司认为,原告是与沈某在出租车外打架受的伤,属于承运过程中的突发事件,与出租车公司无关。此外,根据出租车公司与彭某之间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即使出租车公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也应由彭某自行承担。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范先生通过“滴滴出行”打车平台发出要约,郑某驾驶出租车接单且该出租车是具有出租客运服务经营资格的公司所有和经营,所以乘客范先生与承运人出租车公司形成运输合同关系,本案应根据原告选择的合同法律关系进行审理。根据有关部门规定,郑某在抢单成功并接到范先生的情况下,未经过范先生的同意不得再搭乘沈某等人,且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范先生在乘车途中遭到沈某的不法侵害后,驾驶员郑某未及时予以制止和报警,反而驾车离开,未尽到承运人的安全保障义务。综上,出租车公司构成合同违约,应当对范先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出租车公司所抗辩的,公司与彭某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由彭某对出租车经营公司需要承担部分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该协议仅对合同关系当事人内部产生约束力,对外仍应由承运人向乘客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因此不予采信。范先生要求先行赔偿医疗费168090.95元,扣除沈某已经支付的赔偿款10万元,还有68090.95元应由某出租车公司赔付

法官说法:我国法律规定,因同一法律事实既产生侵权责任,又产生违约责任时,权利人可以选择以侵权之诉或者合同之诉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因此,本案中的范先生在遭受到人身损害后,既可以向直接侵害他的沈某要求赔偿,也可以选择起诉承运人,按照运输合同要求出租车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责任。因此,本案原告有权要求出租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同样的,出租车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依照其他法律关系向相关义务人进行追偿。

法官建议出租车公司应当规范出租车司机服务标准,加强对出租车司机不当行为的监督与管理,杜绝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保障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也提醒广大市民在遇到问题时要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用理性处置问题,不能任性而为,最终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