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首例食品监管渎职罪在扬州宣判。扬州市江都区大桥镇畜牧兽医站检疫员姚某疏于监管,导致3000多斤“地沟油”流入市场,案发后,姚某及该站站长周某投案自首。记者昨获悉,江都区人民法院已对此案作出判决——因犯食品监管渎职罪,姚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周某被免于刑事处罚。

 

疏于监管 3000多斤地沟油入市 今年33岁的姚某,原为江都区大桥镇畜牧兽医站检疫员,负责大桥镇屠宰场生猪检疫工作;今年53岁的周某,此前任该站站长。 2006年至今年2,姚某在工作中,没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流程进行屠宰检疫工作,特别是对有明确要求摘除的甲状腺、肾上腺、病变淋巴结,也没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2009年至今年2,周某在担任该镇畜牧兽医站站长期间,疏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工作中发现的屠宰场检疫员姚某不按规定进行检疫问题,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致使姚某不按规定履行检疫职责的行为长期存在。 正因如此,屠宰场产生的甲状腺、肾上腺、病变淋巴结连同其他劣质猪肉长期被屠宰场承包人张某、肖某销售给胡某、唐某,用于熬制地沟油数万余斤。其中,去年5月至今年2,多达3000余斤的地沟油流入江都部分饭店、餐馆等餐饮行业用于食用,严重危害了百姓的身体健康。 416日至17,姚某、周某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因涉嫌食品监管渎职罪,姚某、周某被江都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近日,江都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审理后认为,姚某、周某的行为均已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鉴于两人有自首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食品监管渎职罪最高判10年 去年5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正式实施,其中新增了食品监管渎职罪。 华朋律师事务所律师包振宇介绍,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