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不是儿戏 “假离婚”手续受法律“真保护”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韩丹 赵丹丹 发布时间:2020-04-27 浏览次数:926
近年来,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夫或妻一方辩称系“假离婚”现象屡见不鲜,个中原因也是五花八门。常熟法院近期就审理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2015年1月,朱某、周某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2017年7月购入位于常熟某小区房屋一幢,由朱某、周某共同共有。同年11月,朱某、周某签订离婚协议一份,明确双方自愿离婚,案涉房屋归女方朱某所有,剩余房屋贷款由朱某负责清偿,贷款还清后,周某配合朱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2019年4月,朱某还清房屋贷款后,多次要求周某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周某履行离婚协议之约定。
被告周某辩称,当初与原告朱某说好是假离婚,离婚后双方仍住在一起,也帮原告还过贷款,要过户的话就把其当初出资的钱还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11月签署的离婚协议已经生效,该离婚协议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完整地履行。被告周某不履行该协议,由此产生本案纠纷,对此应承担相应责任。现原告朱某已按照离婚协议之约定将案涉房屋的剩余贷款还清,故被告周某应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履行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义务。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周某协助原告朱某办理案涉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法官提醒:法律保护婚姻自由,但婚姻不是儿戏,夫妻为了某种原因办理离婚手续后自行将其离婚行为解释为“假离婚”,并不能否认国家机关出具的离婚证效力。双方协议离婚时作出的协议约定,若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同样受到法律的“真保护”。提醒在处分自己的正当权益时要慎重,切勿一时意气用事,后悔不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