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法院四措并举 强化对鉴定机构选择的监督
作者:邓琳 江彩霞 发布时间:2008-06-20 浏览次数:834
本网南通讯:如皋法院认真贯彻上级法院精神,通过四项举措,强化对司法鉴定机构选择工作的监督,确保选择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一是接受当事人监督。将《选择社会鉴定机构的若干规定》以及《常用备选鉴定机构名册》等内容公布在机构选择场所,让当事人了解选择程序,并监督承办人员是否按规定程序操作, 以公开促公正。
二是内设监督员逐案监督。办公室副主任作为内部的监督员,对所有对外委托案件逐案跟踪,全程监督。遇到有一定难度的案件,与督办人、协办人一起讨论分析,确保每一件对外委托案件公正高效办结。
三是纪检部门到场监督。对标的较大、当事人有不良反映或者领导交办的一些案件,由纪检监察部门到场,在鉴定机构范围的确定及机构选择的程序上全程跟踪监督,用主动的事前和事中监督代替被动的事后监督。
四是邀请鉴定机构监督。对标的较大的案件,事前向备选机构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案件的标的及机构选择的时间、地点等,邀请他们到场监督。选择结束后,由纪检监察部门征求鉴定机构意见,一些没有被选中的机构虽然有些失望,但选择过程的规范、公开他们表示是满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