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掉奔驰人失踪 车主确权获支持
作者:郑云霞 王勇 发布时间:2012-08-16 浏览次数:495
张亮从一朋友手中买得一辆奔驰,因有车贷迟迟未办过户手续,但去年该人因经济纠纷“人间蒸发”了,无奈之下,他到法院起诉确权。日前,法院判决支持了他的诉讼请求。
2010年,被告王毅通过银行抵押贷款购入奔驰轿车一辆。2011年年中,原告张亮以首付款24万元,并承担今后的贷款为条件从被告手中受让该奔驰轿车。因当时车辆的银行贷款未还清,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原告受让该车后,委托被告分期向银行还款。之后,为尽快办理车辆过户,被告答应只要原告把贷款余额还清,就马上办理过户手续,但收款后因经济纠纷玩失踪。原告起诉到法院后,在审理期间,还清了该车的所有贷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被告已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奔驰车的完税证明、钥匙、行驶证交付原告,该车辆的实际使用人为原告,且原告已按约支付了购车款,并向被告的账户中汇钱用于归还该车辆的银行贷款,最终还将该车辆的贷款全部还清,故判决奔驰车属原告所有,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按揭车辆买卖问题。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也就是说,存在抵押权的车辆可以交易,但前提是要么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要么受让人还清债务,二者必居其一。而本案中,原告为图方便与被告私下达成了车辆转让及还贷协议,而未争得银行的同意,也未实际还清贷款,其转让行存在瑕疵,银行可以行使抵押权,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车辆。因此为规避交易风险,购买二手车时应首先至车管所查询车辆的权属信息。如存在抵押权,实践中建议采用以下方式:一是要争得抵押权人同意,并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以消除抵押权;二是与抵押权人协商,签订三方协议,约定由买受人代为清偿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