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张美、张花是来自四川省甘洛县团结乡的藏族公民,2007年起在江苏江阴市顾山镇某针织品公司打工。2008年初,张美、张花离开针织品公司时,尚有部分工资未结清。张美、张花多次向公司追讨无果后,向江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针织品公司支付结欠的工资。20084月,经江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针织品公司承诺10日内分别支付张美、张花工资款3100元和3150元。然而,针织品公司在仲裁调解书约定的期限内仍然未自动履行义务。无奈之下,张美、张花向江阴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江阴法院受理了这2件执行案件后,从保障社会稳定、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高度出发,要求快速执行。20085月,江阴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法官赴针织品公司执行,针织品公司的负责人却以张美、张花未支付伙食费的理由拒绝付款。在执行法官反复向其宣传法律规定和分析后果无效的情况下,执行法官依法对纺织品公司的银行存款采取扣划的强制措施,并将执行款迅速汇至申请执行人张美、张花的银行帐户。该2件执行案件从立案到执行完毕仅用的20余日,最大限度地依法保护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