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燕分飞,巢是谁的?
作者:李晓侠 发布时间:2012-08-16 浏览次数:379
核心提示
哥嫂因感情不和闹离婚,嫂子要求分割房产,房产登记在哥哥名下,他却否认是自己的。弟弟不是登记的所有人却提出自己是房子的真正主人,还一纸诉状将哥嫂一起告上法庭,事情的真相究竟是怎样的呢?近期,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蹊跷的房屋确权纠纷案。
案情回放
哥哥“偷偷买房”
2002年11月,王浩看上了高远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县新城区解放西路综合楼4号楼301室的一套房屋,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缴纳了房款11万元,高远房地产公司向其出具了房款收据。从2003年起王浩实际占有涉案房屋,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外出租,收取租金。2006年4月3日,为办理产权登记,王浩与高远房地产公司补签了购房合同书,并持购房手续缴纳了契税。同年4月6日,县房产管理局给王浩办理了产权登记,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此后,精明的王浩注意到小区附近娱乐设施落后,于2006年12月25日提出将该房屋变更为营业用房的申请,经审查批准同意后,该房用来开办棋牌社。
嫂子要分割房产
事业小成的王浩,生活却并不很顺心,几年来与妻子李莉一直磕磕碰碰。两人于2003年5月协议离婚,离婚后,儿子阳阳的成绩直线下滑,情绪低落。看到儿子因为自己受那么大的影响,加上亲朋的劝说,两人于2006年12月28日办理了复婚手续。后儿子考上了大学,但王浩与李莉的感情却未见好转,加上王浩晋升为部门负责人,脾气见长,常常深夜酒醉而归,李莉唠叨几句,王浩就施以拳打脚踢。想到儿子大学快要毕业了,李莉觉得自己不能再委曲求全。就在这时,李莉意外发现了王浩私下购买的这套房子,经过详细的查证,李莉发现该房买于2002年,并一直对外出租和开办棋牌社。遂于2010年9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该房屋。
弟弟:房子是我的!
正当哥嫂要离婚并分割房屋时,王浩的弟弟王勇一纸诉状将哥嫂二人告上了法庭。王勇诉称,2001年,自己以铁建公司的资质承包了县房产局开发的东方花园小区6号楼建设工程。后房产局资金紧张,该局采取以房抵款的形式给付工程款,原告于2006年1月从铁建公司领取以房抵款价值11万元的空白房票一张,以房产局下属企业高远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新城区解放西路综合楼4号楼301室房屋一套抵偿自己应得工程款。王勇称,这几年自己因欠债较多,一直在外躲债,由于担心债主申请执行该房,遂于2006年3月28日同哥哥签订了委托书,委托其将房产暂时办理在王浩名下,待适当时机再行变更登记。因此,自己才是该房的真正主人,李莉要求分割此房屋将会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归自己所有
究竟谁是房子的主人?
诉讼中,哥哥王浩承认自己系接受原告的委托代为办理房产登记手续,房屋的实际所有人为原告王勇。王浩的妻子李莉则认为,原告主张不是事实,涉案房屋房产登记所有人为王浩,契税完税证明上载明的纳税人亦为王浩。且交付购房款的收据表明,王浩早在2002年11月15日就已交付了购房款并拿到了房号,而王勇直到2006年3月28日才与王浩签订委托书,该房是她与王浩的夫妻共同财产。兄弟俩是在串通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
经过审理,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认为,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本案中涉案房产登记在王浩名下,且被告王浩提供的高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2年11月15日出具的收据、县房管局存档材料中的购房合同书、房地产买卖契约、产权登记时房产权属登记申请表、房屋所有权证存根、涉案房屋产权登记时高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等载明的权利人均为王浩,且王浩以个人名义出租该房屋并收取租金。上述证据均证明王浩是该房屋的所有人。王勇虽然提供了如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但不足以证明其主张,遂判决驳回王勇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为防止串通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在不动产物权登记无瑕疵的情况下,他人若要对不动产所有权归属作出实质性的变更,必须提供确凿的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