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法院对宣告缓刑的少年犯推行“入矫”教育
作者:季渭清 发布时间:2008-06-16 浏览次数:661
本网南通讯:被告人曹某某、王某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由于两被告人犯罪时不满18周岁,该案经通州市人民法院少年法庭不开公开庭审理后当庭对两被告人分别作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的口头宣判。在送达判决书时曹某某、王某向法院递交了自愿接受社区矫正承诺书,表示一定痛改前非,重新做人。这是通州法院少年法庭对宣告缓刑的少年犯进行判后“入矫”教育后的一幕。
通州法院少年法庭针对未成年被告人年龄小、犯罪原因单纯,性格特点可塑性大,易于接受改造的特点,在未成年刑事案件审判中始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量刑上,正确适用刑法第十七条,对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坚决从轻处罚,尤其是对初犯、偶犯,严格把握好第一次进劳改场所这个关口,不对一些偶尔失足、悔罪态度好的又有帮教条件的未成年人,轻易地判其监禁刑。宣判后,继续跟踪,负责到底。为此,进行适度审判延伸,对宣告缓刑的少年犯,除了在送达判书的同时,书面告之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的时间期限和要求外,又推行了判后“入矫”教育。即在宣判后,由主审法官召集被宣告缓刑的少年犯及监护人,根据有关法律和相关的司法解释讲解有关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的权利、应遵守的义务、缓刑的考察和撤销等内容,对被告人有疑问的,随时耐心地进行解答,使所有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都能对自己在缓刑考验期内应该怎样做和不应该做什么有充分明确的了解,促使被宣告缓刑的少年犯明确相关的权利和义务,自觉接受监护人对其在生活、交友等方面的监护,防止不良行为的发生。通过判后“入矫”教育,增强被宣告缓刑的少年犯悔过自新的信心和决心;勉励他们好好进行自我改造;保证矫正对象不脱管不漏管,不再重新犯罪。